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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標箭頭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已於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,關於大陸配偶繼承人之遺產繼承,其身分資格、遺產範圍及不動產可否繼承登記,應以「被繼承人死亡時」為認定基準,具體個案如有爭議,宜由當事人循司法程序請求救濟。 回上頁
 
指標箭頭日期: 2010/1/18 指標箭頭瀏覽人數: 1188
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已於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,關於大陸配偶繼承人之遺產繼承,其身分資格、遺產範圍及不動產可否繼承登記,應以「被繼承人死亡時」為認定基準,具體個案如有爭議,宜由當事人循司法程序請求救濟。(內政部98年12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6172號函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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